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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全面厉行“丽水之干”,奋力激发“一路两化”的澎湃动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在持续抓好现有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落地见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固政策供给,着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凝聚“和美共富”行动伟力,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企业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企业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6万元奖励(一件专利多国授权的,仅给予一次奖励)。鼓励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对软件著作权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最高限额2万元。支持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

2.鼓励专利商标创新。获得国家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含创新、运用、保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

3.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分别给予30万、10万、10万元奖励。

(二)鼓励知识产权高水平运用。

5.打造一批专利组合。鼓励企业培育一批专利组合,对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授权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10件及以上、20件及以上且部分专利开展专利许可或质押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6.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其质押贷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60%进行贴息补助,与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融资的,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12.5%给予贴息补助。从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日开始计算,单个企业每笔贷款只享受第一整年的贴息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对投保专利执行、专利被侵权损失、知识产权质押保证等保险的企业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年度单个企业保费不超过5万元。

7.加强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通过国家、省、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高强度保护。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进行绩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绩效奖励。

9.鼓励知识产权维权。鼓励企业依照法律积极参加海内外知识产权诉讼。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25%维权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在国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50%维权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10.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并通过绩效考核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1、提升企业商标品牌示范影响力。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12、提高企业商标秘密保护水平,对获得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称号的给予3万元奖励。

(五)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

13.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引。每年度安排经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对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且在本县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且在本县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给予单位10万元、个人1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且在本县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给予单位5万元、个人5万元奖励。

14.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新备案的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质量发展、推进标准化建设

15、鼓励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当年开展 QC 小组活动,并获得市场监管系统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奖励。

16、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县地方技术性规范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30 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并发布的企业,按照每制(修)订 1 个标准总奖励限额30万元,同一家企业当年获得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总奖励限额不超过 10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国家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17、鼓励加快标准化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8、支持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首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19、实施“品字标”品牌创建计划。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志的工业企业,按照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同一项浙江制造标准通过认证的视为同一产品)。推动“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建设,以特色品牌转化、自我声明+承诺、第三方认证模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0、提升管理水平。对首次通过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GB/T45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GB/T31950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奖励。

21、深化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 30万元(企业如已申领职业健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应扣除相关奖励金额)。

22、积极鼓励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给予5万元奖励。

三、促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

23、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奖励。

四、筑牢食药特安全、夯实民生保障

24、支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企业安装物联感知系统并入库“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每台锅炉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台叉车一次性补助0.1万元,每台电梯一次性补助0.3万元;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装视频监控并入库“浙江特种设备在线”平台,每家单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实现“阳光工厂”建设,每家单位补助一次性1万元。

五、操作程序

(一)补助和奖励采用错年方式,按类型划分集中发放。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奖补内容、条件及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

(二)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申报主体或项目,应按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至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补助和奖励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遂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市场主体或项目初步名单。涉及特定限制条件的,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遂昌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联合发文公布后予以兑现。

六、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遂昌县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二)一般性限制规定

1.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2.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三)特殊限制性规定

1.近3年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享受本意见第一部分奖励政策。

2.有重大的质量违法记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享受本意见第二部分奖励政策。

3.企业年度报告“全零申报”的,不享受本意见第三部分奖励政策。

(四)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意见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截止至 年12月31日。文件中涉及奖励补助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在意见执行前同一事项已享受我县同类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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